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一、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进行修改、新增确认:
1、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发生变化的。
2、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5、2021年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
6、2021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买球赛的网站大全)申报。
二、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的,也要登录个税APP进行确认,避免出现漏报、错报或失效。
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易错“九提醒”。
提醒一: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应符合政策规定标准。
提醒二:夫妻双方分别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提醒三:纳税人填报的赡养老人项目,共同扣除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要符合标准。
提醒四: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扣除。
提醒五:纳税人与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
提醒六:纳税人与其配偶不能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提醒七:纳税人应当确保填报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准确。
提醒八:纳税人填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享受扣除。
提醒九:纳税人填报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为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财务处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