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区医务室药品的采购和管理,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务室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调配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品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药品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接受属地药监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在采购药品时必须选择药监部门认可的医药公司,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第六条一般常用药品的采购,由医务室药房根据临床运行和患者用药需求的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严禁擅自无计划盲目购入药品。
第七条医务室购进的药品须具备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厂家等。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八条医务室对购进的药品,严格按药品批号逐批验收,查验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详细填写药品验收记录。
第九条药品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药品有效期限超过2年的,药品验收记录保存至有效期满后1年。
第十条药品验收中对以下药品不予验收:
(一)从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购买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四)从超经营方式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的药品。
第十一条药品经验收无误后凭发票和随货同行联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
第十二条医务室储存药品的场所、设施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十三条医务室对储存的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必须立即封存登记,并按相关规定报告处理。
第十四条医务室必须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或者服务项目范围内调配与使用药品。
第十五条医务室必须按处方调配药品,审核和调配处方药剂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缺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时,可由经县级以上药监部门组织的药学法律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人员按处方调配药品。
第十六条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者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第十七条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和容器、工作环境,必须符合质量和卫生要求。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的,必须做好拆零记录,并保留原最小包装物至使用完为止。拆零后的药品包装必须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医务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测、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并向药监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医务室在药品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患者出售处方药;
(二)以义诊、义卖、试用、零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三)未经批准在医疗广告中进行药品宣传;
(四)对配制的制剂发布广告。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